16.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以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甲、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乙、為保障特教學生權益,同一案件採取可再審原則 丙、若有不服特教學生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可依行政訴訟法提出訴訟 丁、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A)甲乙
(B)甲丁
(C)乙丙
(D)乙丁
(A)甲乙
(B)甲丁
(C)乙丙
(D)乙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 B(544), C(134), D(98), E(0) #2954109
統計: A(100), B(544), C(134), D(98), E(0) #2954109
詳解 (共 5 筆)
#5582408
一、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七條
1.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2.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乙選項為錯誤,不能以同一案件提起申訴
二、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辦法第11條-2
丙選項為錯誤並非依照行政訴訟法提出訴訟,而是以訴願法提起訴願
三、甲(9-1)、丁(9-3)皆正確
15
0
#5782699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 7 條
-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乙)錯誤
-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 9 條
-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甲)正確
- 特教學生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特殊教育學生及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
-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丁)正確
-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隱私之申訴案件及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第 11 條
- 特教學生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名義送達特殊教育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各級學校並應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對於足以改變特殊教育學生身分、損害其受教育機會或其他行政處分之申訴案件,應於該評議決定書附記: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特教學生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丙)錯誤
4
0
#6024017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