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照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之規範,下列有關個別化教育計
畫的描述那些有誤?(甲)新生及轉學生之 IEP 應於開學
後一個月內訂定 (乙)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丙)個
管教師擬定後,應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丁)具情
緒與行為問題學生需擬定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A)甲乙
(B)乙丁
(C)丙丁
(D)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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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409), C(636), D(1605), E(0) #606455
統計: A(383), B(409), C(636), D(1605), E(0) #606455
詳解 (共 10 筆)
#880568
(甲)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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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604
(甲)新生及轉學生之IEP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丙)應以團隊合作方式擬定IEP後,再送特推會審核通過,方可執行IEP
大家要記住,擬定IEP從來都不是個管老師一個人的事情,一定要團隊合作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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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82
(丙)錯在個 管教師擬定
ㅤㅤ
名 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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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700
統整大家的
(甲)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丙)錯在個 管教師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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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860
6F
個管-個案管理的老師
丙要以團隊合作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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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131
所以選項(丙)應改成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擬定後,應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是這樣嗎?
看不懂原本選項丙的敘述,什麼是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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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255
甲)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丙)錯在個 管教師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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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516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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