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法定事項,而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6 項規定,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B)公司當年度財報狀況
(C)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D)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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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95), C(26), D(41), E(0) #2063934
統計: A(18), B(195), C(26), D(41), E(0) #2063934
詳解 (共 1 筆)
#3636503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依第一項規定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
左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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