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時未滿期保費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保險給付者,如傷害身故加倍給付或特定疾病 身故給付,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 付保險金外,另應退還其他未給付部分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費給要 保人,但其他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 惟應於要保書上揭露
(B) 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不論本 契約是否已領有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依照契約條款規定主 動退還本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
(C) 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因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不論本契約 是否已領有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解約金或未滿期 保險費給要保人,但本契約已給付身故保險金且其他給付成本之計 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惟應於要保書上揭露
(D) 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因意外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不論本 契約是否已領有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解約金給要 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