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發行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之民事賠償責任,其賠償對象為下列何者?
(A)所有因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
(B)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C)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
(D)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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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481), C(134), D(29), E(0) #3227536
統計: A(163), B(1481), C(134), D(29), E(0) #3227536
詳解 (共 2 筆)
#6184315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 有提到「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故答案為 (B)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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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關於角色的定義:
- 善意取得人:依賴不實資訊而受到損害的個人或機構。
- 出賣人:將有價證券出售給他人的人或機構。
- 持有人:指持有某項有價證券的投資者,這包括善意取得人和其他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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