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盈餘分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雖無盈餘,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B)公司負責人違法分派盈餘,雖無刑責,但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
受之損害
(C)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D)公司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分派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
及股東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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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9), C(186), D(71), E(0) #2035792
統計: A(7), B(39), C(186), D(71), E(0) #2035792
詳解 (共 2 筆)
#3603046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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