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是依據何法律授權所定之?
(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人員俸給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441), C(6), D(82), E(0) #165389

詳解 (共 2 筆)

#174076

《公務員服務法》

第11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12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13
0
#7229019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
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
公務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