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現行民法規定子女均為父母之繼承人,但社會上仍存在女兒被要求「拋棄」對於父母的遺產繼承權之現象。
下列敘述何者最適合解釋此種現象?
(A)女兒經濟能力較好
(B)法律繼受與法社會之落差
(C)女兒較沒有法律常識
(D)女兒較貼心不會帶給父母負擔
統計: A(66), B(9921), C(106), D(39), E(0) #3036995
詳解 (共 4 筆)
1. 法律繼受之解釋:
繼受取得又稱權利之相對發生,係非由於獨立之事實,係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其權利。
繼受取得係以他人權利存在為前提,得基於取得人之意思(如因買賣而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或依法律行為(如因繼承而取得遺產之所有權)而取得。繼受取得又可分為移轉繼受取得與創設繼受取得兩種。
(一)移轉繼受:取得係不變更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完整移轉於繼受人,此種權利之取得,前後之權利內容完全相同,僅有主體之變更,如買受人自出售人購得房屋屬之。
可分為特定繼受取得及概括繼受取得
特定繼受取得:係基於各個原因,分別繼受取得各個權利,如因買賣而取得所有權、因贈與取得所有權屬之。
概括繼受取得:係基於一個原因,將多數權利概括視為一體,而繼受取得,如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之財產屬之。
(二)創設繼受:取得係就他人既存之權利,創設新權利而繼受取得新權利,此種繼受取得,被繼受人仍保有其原本之權利,只特別為繼受人創設新權利。後權利係基於前權利而取得,能理解為後權利為前權利內容之一部,故仍屬於繼受取得。如他人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等數之。
2. 法社會落差:
法律有明確繼承規定,不過因為既定俗成的民間習俗(如父母遺囑說財產不要分給嫁出去的女兒,只給自己的兒子)而在遺囑上寫不給予女兒繼承財產,不過如果女兒沒有選擇拋棄繼承,女兒還是拿得到特留分(特留分: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避免因為偏愛的原因,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每位繼承人應該有「最少分配」的遺產比例,除非繼承權被拔除,不然不可以因為偏愛而分不到1毛錢。)。
3. 選擇拋棄繼承補充: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特留分,只要向其他繼承人告知即可,不用特別向法院聲請。但這邊要注意的是:拋棄特留分不等於拋棄繼承!如果需要辦理拋棄繼承,還是要按照法律上明訂的流程辦理,避免之後因為錯過拋棄繼承的辦理,不但遺產沒拿到,還需要多負擔債務內容。死者如果有債務,自願不拿(拋棄特留分)的人也要一起承擔債務!簡單說,要好處沒有,但是壞處要大家一起承擔。
4. 拋棄繼承的好處:
拋棄繼承會拋棄所有、全部的財產。比如說房屋、土地、銀行存款、股票、公司投資等,全部都拋棄。當然還有拋棄債務、外債、民間借貸、高利貸、醫院的欠費、交通罰單、點燃桶裝瓦斯爆炸造成樓上樓下死亡、火災損害的賠償、酒駕開車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醫藥費。占用國有土地的罰金。以上的都可以拋棄掉。
5. 拿不到特留分(喪失繼承權)補充:
如果覺得子女極為不孝,也可以參照民法第1145條,讓子女的繼承權喪失。根據民法所述,如果繼承人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於死地;妨害、迫害、偽造,或是煙滅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及侮辱時,都有可能喪失繼承權。
參考網址:
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blog-post_625.html
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blog-post_315.html
https://laws010.com/blog/divorce-and-inherit/wills/wills-03
https://law77600.com/abandon-inheritance-vs-inheritance-agreement/
https://landtw.com/%E9%81%BA%E7%94%A2%E7%B9%BC%E6%89%BF/%E6%8B%8B%E6%A3%84%E7%B9%BC%E6%89%BF%E6%98%AF%E4%BB%80%E9%BA%BC2021%E5%B9%B4%E6%9B%B4%E6%96%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