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何者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工作時間?
(A)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勞工每日2次、一次30分鐘之哺乳時間
(B)勞工與雇主約定在家工作,繼續工作4小時後,為30分鐘之休息時間
(C)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後,為30分鐘之休息時間
(D)勞工往返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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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0), B(3156), C(755), D(1247), E(0) #3037000
統計: A(1150), B(3156), C(755), D(1247), E(0) #3037000
詳解 (共 10 筆)
#5716253
勞基法
(A) 第52條-I.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II.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B)找不到在家工作的規定條文,所以本選項錯。
跟本選項類似的有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C) 同上 第35條 (另外第31條規定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D)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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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820
勞基法第52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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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014
取自中時新聞網摘錄: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這也代表即便是居家辦公,也應該要給勞工合法的休息時間。
勞動部官員表示,如果勞資雙方沒有另外約定,居家辦公的工作時間就會跟在公司辦公一樣。
居家工作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以比照勞基法辦理。但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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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514
勞動基準法(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31 條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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