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之法定事由?
(A)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
(B)抵押權人經裁定宣告破產
(C)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D)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終止而消滅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8), B(297), C(116), D(120), E(0) #3225763
統計: A(128), B(297), C(116), D(120), E(0) #3225763
詳解 (共 3 筆)
#6104327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