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中央與地方相互合作所形成之共同協力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項協力關係以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原則為基礎
(B)此項協力關係有助於配合各地需求,因地制宜實現國家任務
(C)在此協力關係中,於符合事物本質時,得由地方分擔相關費用
(D)此項協力關係中,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均應本於國家主權原則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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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4), C(133), D(907), E(0) #3225772
統計: A(109), B(14), C(133), D(907), E(0) #3225772
詳解 (共 5 筆)
#6203055
(A) 此項協力關係以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原則為基礎
釋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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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此項協力關係有助於配合各地需求,因地制宜實現國家任務
釋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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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此協力關係中,於符合事物本質時,得由地方分擔相關費用
釋字內容
且照顧你地方上的老百姓 地方政府出錢 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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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此項協力關係中,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均應本於國家主權原則而為判斷
均權原則 主權原則的話會直接變成中央侵害地方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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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844
正確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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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中央與地方的協力關係並非僅基於抽象的「國家主權原則」來判斷具體分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強調,此種關係應基於垂直分權原則、因地制宜的需求,並在符合事物本質的前提下進行費用分擔等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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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此項協力關係以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原則為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號等多號解釋意旨肯認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垂直分權原則。
- (B) 此項協力關係有助於配合各地需求,因地制宜實現國家任務:協力關係的目的之一即是透過地方的參與,更貼近在地需求,提升國家任務實現的效率與適切性。
- (C) 在此協力關係中,於符合事物本質時,得由地方分擔相關費用: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550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認為,若中央與地方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分擔經費符合事物本質,中央法律規定由地方分擔經費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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