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議會有議員總額 43 人,有關其議長、副議長選舉之舉行,下列何者不符地方制度法規定?
(A)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B)第 2 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C)如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可另行擇日舉行第 3 次投票
(D)第 3 次投票,有議員 15 人以上之出席即可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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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03), C(748), D(318), E(0) #3225782
統計: A(67), B(103), C(748), D(318), E(0) #3225782
詳解 (共 8 筆)
#6132957
(A) 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 地制法(§45)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正確✔
(B) 第 2 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 地制法(§45)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正確✔
(C) 如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可另行擇日舉行第 3 次投票
→ 地制法(§45)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D) 第 3 次投票,有議員 15 人以上之出席即可舉行
→ 地制法(§45)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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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018
地方制度法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3.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4.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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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091
立刻馬上投
不可以另行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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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849
正副議長由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產生,在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立即舉行」。
為避免人選空窗,當天就必須選出正副議長(立即宣誓就職),並會在選舉無果時逐步降低門檻。
在選舉的過程中,主持人由最年長議員代理。
情況一:議會人數正常(總額過半)
1.在宣誓就職典禮後立即舉行
2.超過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即當選
3.無人當選時投第二次,票多就算當選,同票則抽籤
➝ 一場選舉+最多兩次投票即可完成
情況二:議會人數不足
1.第一次選舉,人數不夠,趕緊call人過來,並制定下一次選舉時間
2.第二次選舉,人還是不夠,繼續call人過來
3.第三次選舉,門檻下修至總額1/3,票多當選票同抽籤
➝當日需要耗費三場選舉+一次投票 (或兩次選舉+兩次投票,看第二次人夠不夠)
所以CD選項其實是有瑕疵的,不是第3次「投票」,而是第三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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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182
應即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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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848
正確選項是 C. 如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可另行擇日舉行第 3 次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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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如果第2次投票仍無人當選(或出席人數不足),應立即舉行第3次投票,不允許另行擇日舉行。
- 第3次投票的當選條件為:只要有議員15人以上出席,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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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符合規定)
- A. 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這是地方制度法明確規定的選舉時程。
- B. 第 2 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在第1次投票無人當選後,隨即舉行的第2次投票,是以實到人數為基準,得票較多者當選。
- D. 第 3 次投票,有議員 15 人以上之出席即可舉行:這是第3次投票的法定出席人數規定(總額43人議會的最低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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