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縣總預算案之審議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送達縣議會
(B)縣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2 個月前審議完成
(C)總預算案,如不能於年度開始 15 日前審議完成時,縣政府應報請內政 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D)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之部分,經邀集協商逾 1 個月未決定者,由內政部 逕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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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80), C(239), D(804), E(0) #3225785
統計: A(243), B(80), C(239), D(804), E(0) #3225785
詳解 (共 6 筆)
#6283374
地方制度法§40 I (總預算案)
直轄市:市府 前3月 ➡️ 市議會
縣(市):縣府 前2月 ➡️ 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 前2月 ➡️ 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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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 ➡️ 前1月 審議完成
由直轄市府/縣(市)府/鄉(鎮、市)公所
前15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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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098
14 關於縣總預算案之審議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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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縣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送達縣議會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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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縣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2 個月前審議完成
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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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總預算案,如不能於年度開始 15 日前審議完成時,縣政府應報請內政 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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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之部分,經邀集協商逾 1 個月未決定者,由內政部 逕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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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4155
地方制度法第40條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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