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所享有之財政自主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地方自治團體收入及支出之預(決)算編制與執行
(B)發行公債
(C)課徵地方政府規費
(D)縣(市)與鄉(鎮、市)應分配稅捐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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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15), C(49), D(873), E(0) #3225777

詳解 (共 4 筆)

#6515696
(A) 地方自治團體收入及支出之預(決)算編制與執行
地方制度法第40~42條,可以得知地方自治團體有預(決)算之編制與執行之權

(B) 發行公債
地方制度法第68條第一項: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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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知直轄市與縣市可以發行公債

(C) 課徵地方政府規費
地方制度法第67條第三項: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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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謄本的15元規費

(D) 縣(市)與鄉(鎮、市)應分配稅捐之劃分
(個人觀點,有誤請跟我說~)
關於縣市與鄉鎮市之稅捐分配,已劃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而財劃法是由中央立委三讀通過修法而來,並未有地方財政自主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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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192
地方財源包括地方政府無主控能力之「統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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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340
自己觀念理解(有誤請糾正,謝謝摩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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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038

縣(市)與鄉(鎮、市)應分配稅捐之劃分 ➡️不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單獨財政自主權。
• 稅捐劃分與分配(尤其是共享稅的分配比例)涉及上下級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通常是由中央或省級法律(如《財政收支劃分法》)統一規定或由上級政府(縣政府)協調並報備。
• 鄉(鎮、市)本身不能單方面決定與縣(市)之間的稅收分配比例,這是屬於法規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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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08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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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39條 下列各款為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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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1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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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縣(市)與鄉(鎮、市)應分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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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6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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