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有關考績審查程序之規定,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之考績由考績委員會初核
(B)考績結果送銓敘部核定
(C)另予考績(免職人員除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D)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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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53), C(166), D(15), E(0) #1090648
統計: A(102), B(353), C(166), D(15), E(0) #1090648
詳解 (共 4 筆)
#2508522
考績程序:主管評擬→考委會初核→首長覆核→主管或授權所屬機關核定→銓敘審定
試用成績:主管考核→(不及格先送考委會審查)首長核定→銓敘審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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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050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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