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請求合併分割,若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則無此限制
(B)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設有普通抵押權者,於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當然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
(C)共有物分割之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故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D)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公同共有人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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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316), C(73), D(146), E(0) #3152078

詳解 (共 7 筆)

#5933944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抵押權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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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623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分別共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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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限於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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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827
民法823

各共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 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年;逾三 ⼗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事由,共有⼈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注意約定階段&分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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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55665
未解鎖
民法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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