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被繼承人甲,中年喪偶,甲有一子 A。A 妻為 B、AB 生二子 C、D。甲父為 E。甲弟為 F。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立有遺囑,遺贈新臺幣 200 萬元於 F,F 應於甲死亡後 3 個月內,以書面表示接受,逾期 未表示者,視為拋棄該項遺贈
(B)甲死亡後,A 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為 E
(C)甲死亡後,A 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為 C 與 D
(D)甲之繼承人係屬依法應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如未通知者,繼承之拋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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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79), C(346), D(68), E(0) #3152086

詳解 (共 10 筆)

#5937224
依民法:1138、1139條規定:遺產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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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918

C §1176第五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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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353
(A)第 1207 條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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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373

「拋棄繼承」是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這題是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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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274

《中華民國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序如下:
1. 第一順位: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

2.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的父母。

3.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
4.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的祖父母。
-
如果A拋棄繼承:
1. 子女的繼承權:A的子女,即C和D,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A拋棄繼承,C和D並不會因此失去繼承權,而是直接繼承甲的遺產。

2. E的繼承權:E(甲的父親)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只有在甲沒有任何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等)時,E才會成為繼承人。
-
結論:
因此,當A拋棄繼承後,甲的遺產應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C和D繼承,而不是由第二順位的E繼承。
也就是,A拋棄繼承後,繼承權不會直接跳到第二順位的繼承人(E),而是會由A的子女(C和D)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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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636

單純是1138

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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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74
https://www.lawtw.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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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249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01 月 06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 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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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379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9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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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347

1138第一款直血卑第一順位

所以包含ACD(兒子孫子曾孫子….)
只是A會優先(親等近為優先)
所以如果A拋棄的話那就會變成CD繼承
確實不是代位繼承因為拋棄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CD都拋要再看CD還有沒有小孩如果都沒有
才會換第二順位的父母接著兄弟姐妹然後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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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4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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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8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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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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