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定有期限之地上權,為達土地利用目的,其存續期間不得低於一年以下
(B)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者,當事人一方得自行終止其地上權
(D)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如係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 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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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2), C(15), D(148), E(0) #3481925

詳解 (共 5 筆)

#6572662
(C)依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D)正確
第 833-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A)(B)法條未限制存續期間,依當事人約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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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7487
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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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2516

(C)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不得自行終止

民法833-1: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D)正確
民法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A)(B)依當事人約定,無存續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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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616
  • (A) 存續期間不得低於一年以下 ❌
    • 錯誤原因: 民法對於普通地上權的「最低」存續期間並無限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約定幾個月甚至幾天,法律皆不干涉。
  • (B) 存續期間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 錯誤原因: 普通地上權沒有最高期限限制。根據 民法第 833 條之 1 的反面解釋與實務見解,地上權甚至可以約定為「永久」。只有「農育權」才有最高 20 年的限制。
  • (C) 當事人一方得自行終止其地上權 ❌
    • 錯誤原因: 根據 民法第 833 條之 1,未定期限的地上權,存續期間逾 20 年 時,當事人若要終止,必須「聲請法院」斟酌地上權之目的、建築物之種類、性質及工料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准予終止。不得自行(單方面)終止
  • (D)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視為存續期限 ⭕
    • 正確原因: 這完全符合 民法第 833 條之 1 但書的規定。為了配合公共利益(如捷運、橋樑),若未約定期限,就以該公共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例如設施拆除或功能廢棄)作為地上權消滅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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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0943
依 民法第821條及相關規定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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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33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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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33–2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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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7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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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通常由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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