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A)貨物進口人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依各該稅法之規定併合處罰
(B)非藥商於一定期間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主管機關按刊播之次數予以裁罰
(C)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將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D)主管機關對於違停紅線之汽車駕駛人,每逾 2 小時連續舉發之
統計: A(164), B(1267), C(150), D(132), E(0) #3460096
詳解 (共 3 筆)
- 釋字第754號解釋指出,貨物進口人以一張進口報單,同時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雖然在形式上僅有一次申報行為,此行為實質上侵害了三個各自獨立的稅收法益,違反了三個不同的申報義務。
- 因此,各主管機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及《營業稅法》等規定,分別予以處罰,屬於對「數行為」的處罰,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此三種稅捐的課徵目的、構成要件及主管機關均不相同,應視為三個獨立的違規行為。
多次刊播違規廣告,按次罰,恐違憲
-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指出,非藥商在一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刊播內容相同的違規醫療廣告,此種行為若基於單一的違規決意,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緊密關聯性,應評價為一個「接續犯」的「單一行為」。
- 主管機關在首次裁罰後,若行為人仍繼續刊播,後續的行為才可視為新的違法行為而再次處罰。
- 因此,若主管機關在首次發現後,就將過去一段時間內的所有刊播次數,直接累加計算並分別裁罰,即可能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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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05.10.11) 法律問題: 甲公司非藥商,經查獲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至3月23日間在高點綜合臺、GTV八大戲劇臺、ETTV東森戲劇臺及綜合臺、GTV娛樂K臺、好萊塢電影臺等頻道,宣播「遠紅外線治療儀」(中文品名:仙佳美遠紅外線治療器,許可證字號:衛署醫器字第002838號)藥物廣告。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甲公司非藥商擅自刊播藥物廣告共76次,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按次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合計1,520萬元。問:甲公司之刊播行為應論以違反藥事法第65條之一行為或數行為? 決 議: 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65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題意,甲係出於同一招徠銷售「遠紅外線治療儀」之目的,在民國103年2月11日至3月23日共41日期間,擅自刊播該藥物廣告達76次,核其時間密集、行為緊接,如無其他相反事證,應可認為是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該當於一個違反藥事法第65條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一行為而非數行為。 |
逾期繳稅加徵滯納金,非屬處罰
- 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並填補國家財政稅收因人民逾期納稅所造成之公益損害,與怠金相類,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與滯報金為行為罰之性質(本院釋字第616號解釋參照)不同
- 因此,滯納金不具懲罰性質,因此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所規範的「處罰」範疇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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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46 號 106年2月24日 理由書 .... 系爭規定一及二規定,逾期繳納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最高30日,計15%(財政部82年1月5日台財稅第811688010號函參照)。 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並填補國家財政稅收因人民逾期納稅所造成之公益損害,與怠金相類,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與滯報金為行為罰之性質(本院釋字第616號解釋參照)不同,目的尚屬正當,與憲法並無牴觸。 |
違規停車逾兩小時連開,合憲
- 主管機關對於紅線違規停車的駕駛人,每隔兩小時連續舉發,其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釋字第604號解釋明確指出,此種作法是為了促使駕駛人儘速將車輛駛離,以維護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法律將持續的違規停車狀態,在經過一定時間後(法定為兩小時),擬制為一個新的、獨立的違法行為。
- 因此,連續舉發是對不同時間點發生的新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符合憲法上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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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04 號 民國 94年10月21日 解釋爭點 交通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之規定違憲? .... 理由書 .... 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 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
✅ 正確答案是:
(B)非藥商於一定期間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主管機關按刊播之次數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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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解析(依據實務見解):
該行為若是屬於整體一貫性的違法行為,則不應將每一次的刊登視為獨立的行為分別裁罰。
➡ 換句話說,如果是同一個違法廣告,在短期內反覆刊登,主管機關卻每次都分別裁罰,會構成對「一行為」重複處罰,違反了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若同一違法廣告行為於一定期間內重複刊登,應認定為一個持續行為,而不應按每次刊登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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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解析:
(A)✘ 正確,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雖是填報一張報單逃漏三種稅(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但這是針對不同稅目的逃漏,且各稅法分別規定了處罰機制,並非對同一法律義務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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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滯納金是屬於附隨義務的加重金額,不是處罰意義上的「罰」,屬於補償性質,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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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雖然同一輛車違停,連續舉發可能看似重罰,但實務上認為若時間間隔足夠,且駕駛人未排除違停狀態,則每次舉發視為新的違法狀態,不構成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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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 只有(B)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為它是同一違法行為(刊播違法廣告)卻被多次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