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其成本費用
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多
少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A)5%
(B)10%
(C)15%
(D)2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435), C(72), D(33), E(0) #1266972
統計: A(20), B(435), C(72), D(33), E(0) #1266972
詳解 (共 1 筆)
#1406008
| 第 25 條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 |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