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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33633 |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33633

年份:114年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1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規約另有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⑴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⑵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⑶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 ⑷以上之同意行之。上述⑴⑵⑶⑷之比例,依序應為多少?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D)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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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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