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規約另有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⑴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⑵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⑶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 ⑷以上之同意行之。上述⑴⑵⑶⑷之比例,依序應為多少?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D)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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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77), C(458), D(11), E(0) #3674583
統計: A(165), B(77), C(458), D(11), E(0) #3674583
詳解 (共 4 筆)
#7307625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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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8582
法條依據與解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 對應空格:
* (1) 三分之二
* (2) 三分之二
* (3) 四分之三
* (4) 四分之三
因此依序比例為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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