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規約另有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⑴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⑵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⑶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 ⑷以上之同意行之。上述⑴⑵⑶⑷之比例,依序應為多少?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C)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D)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