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 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B)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 20 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 4 年
(C)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D)經紀營業員經驗之認定,得以本條例施行後,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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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2), C(20), D(16), E(0) #3674585
統計: A(24), B(12), C(20), D(16), E(0) #3674585
詳解 (共 2 筆)
#7307632
(A)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 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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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 20 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 4 年
3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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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 30 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3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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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紀營業員經驗之認定,得以本條例施行後,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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