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當選 A 法人董事,準備大顯身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 A 法人一切事務,甲可代表 A 法人
(B) A 法人可僅設甲一位董事
(C) A 法人若對甲董事之代表權加以限制,其限制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D)若 A 法人僅有甲與丙兩位董事,則該法人事務之執行,若兩人意見相左,則恐陷入表決的僵局
統計: A(38), B(274), C(668), D(82), E(0) #3674595
詳解 (共 7 筆)
(A)民§27第2點。
2.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3.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C)民法第27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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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A 法人一切事務,甲可代表 A 法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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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52 條(或針對董事代表權的通說),董事對外代表法人,原則上法人的事務都在董事的代表權範圍內。如果只有甲一位董事,他自然可以對外代表法人處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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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法人可僅設甲一位董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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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則上只要求法人應設董事,並沒有強制規定社團法人一定要設置多數董事。雖然在實務上或財團法人法(專法)有 5 人至 25 人的限制,但就民法總則的通則與社團法人而言,僅設 1 名董事在法理上是允許的(雖然較少見,但並非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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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法人若對甲董事之代表權加以限制,其限制得對抗任何第三人(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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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代表法人之權限,不得以章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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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法人內部如果私下或在章程中規定「甲董事不能簽署超過 100 萬元的合約」,這項限制只能在內部約束甲。如果甲跑去跟不知情的第三人簽了 200 萬元的合約,該合約依然有效,法人不得以內部限制去對抗「善意且無過失」的第三人。因此,選項說「得對抗任何第三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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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 A 法人僅有甲與丙兩位董事,則該法人事務之執行,若兩人意見相左,則恐陷入表決的僵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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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董事人數為偶數(例如只有 2 人:甲與丙)時,如果沒有設置董事長或沒有「過半數決」的順暢機制,一旦兩人意見不合、各持己見,決議就會無法作成,確實容易陷入表決僵局(這也是為什麼現代許多法人法規會要求董事人數必須為「單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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