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授與乙代理權,並委任乙與丙商談甲買受丙所有房屋及辦理移轉所有權之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
(B)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 效果無法歸屬於甲
(C)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D)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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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5), C(12), D(91), E(0) #3674600

詳解 (共 6 筆)

#7122665
(A) 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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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058
(一)民法§531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758Ⅱ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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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255
民法§531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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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4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1.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2.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B:正確。此處的要約人只限簽名的乙、丙二人,不含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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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C:甲自己知道實情,還授意乙買房,事後當然不能主張受詐欺而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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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0無權代理
1.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D:我個人解法是:依照§531法律行為處理權應以白紙黑字為據(1億元簽約),沒明寫就必須當事人承認,否則當事人不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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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11
(D) 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 1 億元,1 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 1 億 1 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 1 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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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505
首先,依題意由於甲是委任乙辦理「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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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425
(A)民§531: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B)民§170: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C)民§105: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D)民§544: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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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6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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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70條 1.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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