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 屬於正確之敘述?
(A)甲在所有 A 地種植芭樂樹,樹上之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
(B)甲為慶祝關聖帝君生日臨時搭建完成之表演舞台,屬於甲獨立取得之定著物所有權
(C)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 A 地予乙,甲、乙完成 A 地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 A 地後,乙即成為 A 地之新所有權人
(D)甲在 A 地池塘養殖金魚,池中金魚所生金魚苗,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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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 C(62), D(108), E(0) #3674597
統計: A(7), B(5), C(62), D(108), E(0) #3674597
詳解 (共 5 筆)
#7129396
單獨解釋B選項
-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臨時搭建的舞台, 定義上不能算是定著物, 因此B選項敘述有誤
若題目上,他自行搭建該舞台,因此取得該動產, 那選項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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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479
(C)民法第758第一項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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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203
民法§66:物之意義1~不動產
1.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A:芭樂尚未脫離果樹則不屬於獨立之動產。
B:臨時搭建的舞台並非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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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58: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2.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C:不動產需經書面登記才生物權轉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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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7:物之意義2~動產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民法§69: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1.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2.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2.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民法§70:孳息之歸屬
1.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2.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2.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D:金魚魚苗屬於天然孳息,若金魚為甲所有,其產出之天然孳息(魚苗)亦歸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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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896
(A) 甲在所有 A 地種植芭樂樹,樹上之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
2.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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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為慶祝關聖帝君生日臨時搭建完成之表演舞台,屬於甲獨立取得之定著物所有權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僅係暫時安置者皆為動產而非定著物例如地上或地下安置之導管電線或工程暫用之小屋等皆係動產並非定著物故定著物與土地構成分 之區別在其具有獨立性而與動產之區別在其具有固定性及永久 性由此可見定著物之特質有三(1)獨立性(2)固定性(3)永久性附著於土地之物如其具備此三項特質即為定著物亦即獨立之不動產否則不為
土地構成分即為動產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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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 A 地予乙,甲、乙完成 A 地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 A 地後,乙即成為 A 地之新所有權人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1.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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