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A)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之事務,而為事務之管理者,不成立民法之無因管理
(B)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代本人繳納贈與稅捐,得依民法第 176 條之規定, 請求本人返還
(C)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 責任
(D)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僅為自己利益,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本人主張管理事務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負第 176 條第 1 項之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28), C(93), D(29), E(0) #3674599
統計: A(30), B(28), C(93), D(29), E(0) #3674599
詳解 (共 5 筆)
#7271500
民法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5
0
#7324236
民法§172: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A:正確。管理的事務必須為他人事務。
ㅤㅤ
民法§176: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1.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2.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2.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民法§174: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1.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2.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民法§177: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B:納稅為必要支出,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不適法無因管理人可向本人請求費用。
D:正確。
ㅤㅤ
民法§175: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C:惡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仍需負責。
1
0
#7316907
(C)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 責任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1
0
#7308027
民§175: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民§176第1項: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民§177第1項: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