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A)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之事務,而為事務之管理者,不成立民法之無因管理
(B)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代本人繳納贈與稅捐,得依民法第 176 條之規定, 請求本人返還
(C)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 責任
(D)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僅為自己利益,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本人主張管理事務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負第 176 條第 1 項之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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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7), C(89), D(29), E(0) #367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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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4900
(A) 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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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500

民法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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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 責任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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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027
民§175: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民§176第1項: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民§177第1項: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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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56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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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75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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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6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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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提供的來源,「無因管理」是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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