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33636
年份:114年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13 對於權利主體間之贈與契約,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論述?
(A)在經公證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因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受贈人得依民法第 231 條之規定請 求贈與人對於遲延給付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B)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以不動產為標的之贈與契約,屬於具要物性之法律行為
(C)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本身具有瑕疵,贈與人應負無過失之擔保責任
(D)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具有瑕疵,造成受贈人之損害,僅於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 無瑕疵時,始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