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所有的 A 地與乙所有的 B 地相鄰。下列何者正確?
(A) A 地兩面環山、第三面環河,僅能經過 B 地通行於道路,則甲須經乙的同意,始得取得對 B 地 的通行權
(B) A 地一面環山、一面環河、一面接著大馬路、一面緊鄰 B 地,甲聽信風水師的建議,將面臨大馬路的那一面築起無門的高牆因此無法通行,則甲須經乙的同意,始得取得對 B 地的通行權
(C)袋地通行權性質上並非供役地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
(D)若甲在 A 地上蓋房子,因為土地測量單位的疏失,該建築有 30 公分越界到 B 地,此時乙得知此狀況,若沒有馬上阻止,則之後仍可請求甲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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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14), C(46), D(20), E(0) #3674610

詳解 (共 4 筆)

#7121274
民法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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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062

(一)民法§787Ⅰ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可知本題事實所示甲對乙之土地享有鄰地通行權,(A)之論述「須經乙的同意」係屬錯誤,蓋乙有忍受之義務。

(二)依民法§787Ⅰ規定:「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以致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則對乙之土地不享有鄰地通行權,蓋吾人不能要求鄰地所有權人此時應為甲之任意行為而犧牲,可知(B)之論述「甲須經乙的同意,始得取得對B地的通行權」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袋地通行權性質上並非供役地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乃屬鄰地通行權人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然用「供役地」用詞不甚妥適,蓋此屬「相鄰關係」而非「不動產役權」可知(C)之論述「非供役地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係屬錯誤。

(四)民法§796Ⅰ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可知乙得知此,狀況,若沒有馬上阻止,嗣後不得再請求拆除,(D)之論述「仍可請求甲拆屋還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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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s://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34873&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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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794
民法§787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2.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3.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A:甲不須乙許可,但要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通行。
B:正確。無法通行的結果是甲自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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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內容之擴張與限縮
是民法上為了解決相鄰或附近的不動產利用衝突,而在一定程度擴張或限縮不動產利用人對於不動產的權利。
(來源:法律百科
C: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容許鄰地有通行權之人穿越自己的土地,為對其所有權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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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6越界建屋之異議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D:除非越界情形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鄰地所有人事後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但可以依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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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69
(A) A 地兩面環山、第三面環河,僅能經過 B 地通行於道路,則甲須經乙的同意,始得取得對 B 地 的通行權
1.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2.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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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袋地通行權性質上並非供役地所有權本質上的限縮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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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甲在 A 地上蓋房子,因為土地測量單位的疏失,該建築有 30 公分越界到 B 地,此時乙得知此狀況,若沒有馬上阻止,則之後仍可請求甲拆屋還地
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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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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