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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33636 |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33636

年份:114年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20 甲、乙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下列有關甲、乙間之配偶財產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A)甲所有之婚前購買之有價證券,於甲、乙婚後,甲取得該有價證券分配之股息或利息,於甲、 乙離婚時,乙得主張該分配之股息或利息,納入剩餘財產為分配計算之標的
(B)甲於婚後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乙所負之債務後,即使在婚姻關係中,仍得請求乙償還
(C)甲、乙離婚時,對於婚後乙受贈之財產,如未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時,即應納 入乙之婚後財產,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標的
(D)甲、乙離婚時,乙知悉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差額,僅得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 2 年內,向甲主張給付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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