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現行民法物權編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相鄰關係規定之內容,下列之選項,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故意逾越地界者,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後,能允許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
(B)共有土地因分割,致其中一共有人所取得分得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無法為通常之使用, 應支付償金,取得通行他分割人所有地之權利
(C)果實自落於鄰地,推定由鄰地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D)鄰地所有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築物之必要,得使用土地所有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內部閒置之空 間。但受有損害時,則得拒絕鄰地所有人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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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8), C(96), D(34), E(0) #3674606
統計: A(74), B(38), C(96), D(34), E(0) #3674606
詳解 (共 5 筆)
#7273127
民法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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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367
A選項感覺像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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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6-1: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2.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A:越界者本來就應該恢復原狀,只有當事人非出於故意法院才可以斟酌公益免除鄰地所有人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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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89:通行權之限制
1.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2.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3.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2.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3.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B:通行不需要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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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8:鄰地之果實獲得權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C:鄰地所有人直接取得該果實所有權,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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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2:鄰地使用權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D:不可拒絕對方使用,但可依損害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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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439
A.民§796-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B.民§789: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C.民§798: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D.民§792: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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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56
(A)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故意逾越地界者,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後,能允許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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