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占有,下列何者錯誤?
(A)占有於我國為事實,而非占有權
(B)無權占有人亦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C)占有與取得時效有關
(D)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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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9), C(13), D(75), E(0) #367460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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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占有,下列何者錯誤?
(A) 占有於我國為事實,而非占有權✔️
  1. 依據《民法》第 940 條占有被視為一種「事實狀態」,即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

  2. 它與所有權、地上權等「權利」不同,但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賦予這個「事實」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占有保護請求權)。

  3. 雖然學理上稱為事實,但我們常聽到的「占有權」通常是指「占有這個事實所衍生的權利」,而非占有本身是物權的一種。

民法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B) 無權占有人亦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1. 依據《民法》第 960 條 962 條,占有的保護是針對「占有」這個狀態,而非來源的正當性。

  2. 因此,即便是無權占有人(如小偷或租約到期的房客),若被他人(第三人)強行侵奪占有物,他仍然可以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這是為了禁止私力救濟,維護社會和平。

(C) 占有與取得時效有關✔️
  1. 依據《民法》第 768 條 772 條取得時效(Usucaption)是指因長期間繼續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其權利(如所有權)的制度。

  2. 例如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必須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為要件。因此占有確實與取得時效有密切關係。

(D)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
  1. 《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2. 雖然惡意占有人(例如竊賊或明知無權占有者)在法律上不受鼓勵,但若其支出的費用是為了「保存」該物(必要費用),若不支出該物可能會毀損滅失。為了避免回復占有者(原所有權人)獲得不當得利(不勞而獲地保有了物品),法律允許惡意占有人依「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償還這部分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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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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