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占有,下列何者錯誤?
(A)占有於我國為事實,而非占有權
(B)無權占有人亦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C)占有與取得時效有關
(D)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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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1), C(14), D(113), E(0) #3674609
統計: A(23), B(81), C(14), D(113), E(0) #367460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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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占有,下列何者錯誤?
(A) 占有於我國為事實,而非占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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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940 條,占有被視為一種「事實狀態」,即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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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與所有權、地上權等「權利」不同,但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賦予這個「事實」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占有保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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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學理上稱為事實,但我們常聽到的「占有權」通常是指「占有這個事實所衍生的權利」,而非占有本身是物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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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B) 無權占有人亦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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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960 條至 962 條,占有的保護是針對「占有」這個狀態,而非來源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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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便是無權占有人(如小偷或租約到期的房客),若被他人(第三人)強行侵奪占有物,他仍然可以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這是為了禁止私力救濟,維護社會和平。
(C) 占有與取得時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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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68 條至 772 條,取得時效(Usucaption)是指因長期間繼續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其權利(如所有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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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必須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為要件。因此占有確實與取得時效有密切關係。
(D)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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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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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惡意占有人(例如竊賊或明知無權占有者)在法律上不受鼓勵,但若其支出的費用是為了「保存」該物(必要費用),若不支出該物可能會毀損滅失。為了避免回復占有者(原所有權人)獲得不當得利(不勞而獲地保有了物品),法律允許惡意占有人依「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償還這部分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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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40:占有人之意義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A:占有為對物有事實上支配能力的一種狀態,並非權利。此狀態也受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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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60:占有人之自力救濟
1.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2.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2.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民法§961:占有輔助人之自力救濟
民法§962: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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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8: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768-1: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769: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0: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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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57: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D:仍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對本人請求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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