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我國民法關於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之論述?
(A)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間者,逾越 30 年後,土地所有人始得向法院請求,定其後續之存續期間, 或終止該地上權
(B)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妨礙其行使地上權使用時,得拒絕或減少地租之支付
(C)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總額時,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逕行終止存續期限尚未屆至之地上權
(D)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讓與該土地所有權與第三人,已預收之地租 如已登記,地上權人得以該預付地租對抗受讓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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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9), C(57), D(118), E(0) #3674608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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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間者,逾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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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3-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A:逾二十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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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7租金減免請求之限制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B:即使不可抗力,地上權人仍不能請求減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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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6終止地上權之使用
1.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2.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3.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C:需先命對方限期支付欠款,對方仍不支付才可向其表示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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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6-1土地所有權之讓與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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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833-1: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B.民§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民§836: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民§836-1: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有登記則可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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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880

民法837條立法理由:保護土地所有人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理由謂地上權存續期間,類皆長久,雖因一時之不可抗力,妨及土地之使用,然他日仍得回復之,應不許其請求免除地租請求減少租額

若許請求,則不足保護土地所有人之利益,且有啟人健訟之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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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60
(A) 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間者,逾越 30 年後,土地所有人始得向法院請求,定其後續之存續期間, 或終止該地上權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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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妨礙其行使地上權使用時,得拒絕或減少地租之支付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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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總額時,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逕行終止存續期限尚未屆至之地上權
1.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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