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法人之規定並不相容?
(A)民法關於公益社團法人之設立,係採取許可主義
(B)法人解散後,在清算程序中,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具有法人格
(C)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D)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人亦得以遺囑捐助之方式為之,且以此種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無須訂立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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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 C(65), D(101), E(0) #3674594
統計: A(12), B(10), C(65), D(101), E(0) #3674594
詳解 (共 5 筆)
#7129380
選項陷阱 解釋給不懂C為何不是正確答案的人
(C) 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 ==> 完全不能享受任何人格權 所以肯定是錯誤的
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 ==> 無法享受到全部的人格權 敘述是對的
這就是中文的博大精深啦~ 總之我先申訴在說...
一個選項可以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解釋...
(C) 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 ==> 完全不能享受任何人格權 所以肯定是錯誤的
無法享有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 ==> 無法享受到全部的人格權 敘述是對的
這就是中文的博大精深啦~ 總之我先申訴在說...
一個選項可以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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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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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936
(C)最高法院大法庭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摘要。
1.名譽權、信用權並非專屬於自然人之人格權,名譽權、信用權對於法人而言,亦有相當之重要性,而應受保障,且此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人格權。
2.當法人之名譽、信用受侵害時,以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為限,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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