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於財產訴訟事件,如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要件事實自認,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該事實之真偽
(B)應為被告訴訟標的認諾之判決
(C)應詢問被告自認之理由,以決定是否採為裁判之基礎
(D)應毫無疑問直接將該事實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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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8), B(930), C(1006), D(3346), E(0) #603225

詳解 (共 10 筆)

#898318
求還借款10萬元  自認是說向法官表示有借這10萬元  但是事實上已經還了 這個時候就要舉證還款的事實
認諾是說承認的是事實 乙有借這10萬元而且沒還

所以認諾會直接造成被告敗訴 但是自認不一定會敗訴 端看你怎麼舉證來證明自己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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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66

此題考辯論主義第二命題

辯論主義

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二命題:經當事人所自認(對法院有原則上之拘束力)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三命題:非經當事人提出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法院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裁判之基礎,當事人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

承上面摩友,自認未必會受敗訴之判決,捨棄、認諾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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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018

自認並不會造成敗訴,是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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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279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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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087
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而所謂「自認」者乃舉證責任之例外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明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易言之,「自認」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也,自認的效力亦即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無庸舉證,致該當事人較能使法院信其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也。

再者,同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認諾」者,乃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主張並不反對而向法院為承認其主張之陳述也。被告一經認諾,官司必輸無疑。

是故,自認與認諾有以下之區別:

一、自認係當事人之一造,對於他造在訴訟法上主張於己之事實表示承認,而認諾係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故自認之客體為事實,而認諾之客體則為訴訟標的。

二、自認之當事人非必為敗訴之當事人,而訴訟標的經當事人認諾者,如其具備合法要件時,則應為該認諾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三、自認非限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而認諾則須於言詞辯論為之。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為原則,以干涉主義為例外,在特定法律效果之發生或不發生所必要之事實存否不明之場合,當事人之一造因此事實不明,將受不利益之判斷。簡言之,在法庭上行訴訟攻防,當事人為事實之「自認」,可能在法官自由心證下受到不利益之判斷,但判決卻未必然不利,而被告在言詞辯論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則必受不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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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278
當事人為訴訟標的之捨棄(原告所為)或認諾(被告所為),應本於該訴訟標的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自認:其客體為他造主張之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因此自認之行為不會造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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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632

原告:法官大人,這皮包就是被告撞到我時,匆忙逃走而遺落的皮包。

法官:請問被告,原告所稱的皮包是你的嗎?

被告:是呀!那皮包是我掉的。(←這就是自認)。但區區一個皮包,不能證明就是我撞他的。

被告承認皮包是他的,代表被告確實有地緣關係,法官自然可以決定是否為裁判的基礎

認諾的話,是承認原告確實就是他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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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026
認諾=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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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140
自認就是承認被告所告自己的事情為事實 但是不一定會造成敗訴
而是法院會依據被告既然已經承認的事情作為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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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92
自認之客體為事實=乙自認有借10萬但有還=非必為敗訴
認諾之客體則為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乙確實欠10萬枚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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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801

【B】37 何者不是財產訴訟事件所採取之程序基本原則? 

(A)辯論主義 

(B)職權探知主義 

(C)處分權主義 

(D)集中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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