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贈送乙一輛機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一旦為贈與之表示,無庸乙之承諾,契約即成立
(B)甲之贈與為一單務契約
(C)如該機車有瑕疵,原則上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D)甲未交付機車給乙前,原則上甲得任意不附理由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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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6), B(728), C(829), D(920), E(0) #603231

詳解 (共 10 筆)

#900177
第 406 條   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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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907
A甲因為買了一組超級豪華沙發後發現客廳擺不下,就想送給乙.也要經過乙的同意,不然如果乙根本沒地方擺卻不能拒絕一定會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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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133
單務契約:僅當事人一方負債務 ex:贈與 使用借貸 保證
雙務契約:雙方互負對價關係的債務 ex:買賣 互易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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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791
嗯...例如:雙務...我跟麵攤老闆買陽春麵,老闆要給我「麵」,我要給老闆「錢」,我跟老闆互負給付義務。單務則是...老闆說要送我一碗魚丸湯,我答應你,但負給付義務的只有你,我答應的根本不需要任何有給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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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397
(D)--民法408: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C)--民法411: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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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978

(A)第406條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   (所以當甲為贈與之表示,乙也要有所回應,贈與契約才能成立)

(B)甲之贈與係單務,無償,不要物. 參照(A)選項 第406條規定僅需意思表示(契約)即可成立.

(C)第411條規定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原則)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例外)

(D)第408條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只要東西還沒給出去,都可以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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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09
贈與屬契約行為,贈與人之要約尚須受贈人之承諾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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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795
把上面的你改老闆...我餓到手抖就不小心傳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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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942
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
契約以於意思表示外,是否尚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可分為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及要物契約。契約,因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的,為諾成契約。契約於意思表示外,尚需其他現實成分(尤其是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為要物契約。現行民法以諾成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則為例外,在典型契約中,屬於要物契約者,例如使用借貸(民法第四六四條)、消費借貸(民法第四七四條)及寄託(民法第五八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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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721
買賣=雙務=諾成=不要物贈與=單務=諾成...
(共 1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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