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委由乙建商幫其老房子重新拉皮更新,下列有關甲乙間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乙要先完成工作,才能要求甲給付報酬
(B)如乙施工前,甲未能搬移老房子屋內之東西時,經乙催告甲仍不為之,乙得主張解除契約
(C)如乙施工之際,甲發現乙之施工未照約定時,甲即可主張解除契約
(D)如乙施工之際,甲發現乙之施工未照約定時,甲應先催告請求乙改善,不得逕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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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4), B(463), C(5659), D(638), E(0) #603232
統計: A(624), B(463), C(5659), D(638), E(0) #603232
詳解 (共 10 筆)
#984949
(C)民法第497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乙)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乙)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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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53
(B)民法507條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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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846
A.民法§490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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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234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505 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第 507 條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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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485
第511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
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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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759
c.已經施工了不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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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347
依據民法497條得知
如乙的施工未照約定,甲能請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都給乙負擔。
是以,條文中並不能直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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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79
| 第 497 條 |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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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658
D為C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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