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春嬌與志明同居多年,有一女小珍,小珍 16 歲時,志明每次酗酒過後都會對母女兩人拳打腳踢,甚至出言恐嚇要殺春嬌娘家。親友建議春嬌和小珍應循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春嬌與志明無婚姻關係,故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B)春嬌可向法官提出要求志明離開這個家,稱為遠離令
(C)若情況急迫危險,警察局應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D)小珍可委託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統計: A(28), B(508), C(1593), D(5905), E(0) #923820
詳解 (共 4 筆)
☯春嬌與志明同居多年,有一女小珍,小珍 16 歲時,志明每次酗酒過後都會對母女兩人拳打腳踢,甚至出言恐嚇要殺春嬌娘家。親友建議春嬌和小珍應循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小珍可委託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A)因春嬌與志明無婚姻關係,故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春嬌與志明無婚姻關係,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 同居關係,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對象」====(Ⅰ)【配偶、前配偶】。(Ⅱ)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同居關係、家長家屬、家屬間關係(包含:同志、小三)】。(Ⅲ)現有或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包含:養子女、公婆、岳父母)】。(Ⅳ)現為或曾為【4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旁系姻親】。(Ⅴ)【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目睹兒(看到或聽到)】。(Ⅵ)【沒有同居但受暴的親密關係伴侶】。
※『同志、小三、離婚的夫妻、同居的男女、同居之同性伴侶、繼父母與繼子女』都包含在內。
(B)春嬌可向法官提出要求志明離開這個家,稱為遷出令遠離令
(C)若情況急迫危險,警察局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謢令====(Ⅰ)聲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不包含被害人:被害人無法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Ⅱ)核發時間~【4小時↓】內核發。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法條內容(第14條第1項)沒有特別寫出保護令各種名稱
以下是在台北地檢署網站上看到的,不過好像缺了第12款的名稱
(一)保護令之種類:
1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包括下列一種或數種內容,由法院定之:
(1)禁止暴力之禁制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之禁制令: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逐出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4)隔離令: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交付令: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成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行使負擔親權令: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禁止探視令: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扶養費給付令: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費用負擔令: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治療令: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律師費負擔令: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12)保護令: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2 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包括前述通常保護令之禁止暴力禁制令、禁止騷擾之禁制令、逐出令、隔離令、交出令、行使負擔親權令及保護令等。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8770&ctNode=5320&mp=009
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法院
春嬌可向法官提出要求志明離開這個家,稱為 遷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