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已婚的阿榮與秘書妞妞外遇,遭妻子發現並提出刑事告訴,未料二年後阿榮與秘書妞妞舊情復燃,又遭妻子 發現,再次提出告訴。下列關於檢察官對本案處理原則之說明,何者正確?
(A)駁回: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B)駁回:因違反一罪不兩罰原則
(C)受理:檢方依法受理告訴案件
(D)受理:因通姦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E)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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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9), B(120), C(4632), D(462), E(1101) #923821
統計: A(749), B(120), C(4632), D(462), E(1101) #923821
詳解 (共 10 筆)
#1190942
第二次外遇屬於再犯「另行起意」,並「非同一案件」。
另行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要件行為已經完成,停止原來之犯,而增加一個新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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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089
法官不能一事不再理啦,這是另一案件了。
要是跟同一人外遇也被告過,不就永久都可以跟同一人亂搞也不會再被告了!?這不合理。
這是兩次行為,兩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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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224
這題歪樓了
請看清楚題目說明
無論是第一次、第二次,題目根本沒說檢察官是否有[起訴]
不知是否有起訴,何來一事不再理、理不理的問題
告訴:告訴人跑去跟檢察官告訴===>後面是否起訴,看檢察官決定,本題根本不曉得
自訴:自訴人向法院提出自訴
公訴: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題在考這些區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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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241
題幹說提出刑事告訴,所以不得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而駁回。而且是問檢察官,而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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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176
因為不是同一事件,不受一事不再理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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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149
問檢察官的的處理,不是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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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731
刑法
第 239 條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
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
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
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
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
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
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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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702
同意25F說法
重點在是否構成一事不再理或一罪不兩罰的情況
是否構成一事不再理關鍵在於是否提告後因宥恕撤告後又再次提告
是否構成一罪不兩罰關鍵在於該次行為是否已受過懲罰
假設2030年甲罵乙2032年甲又罵乙
2032與2030是二件事
無論2030是未提告有提告還是提告後撤告 , 都不影響2032的提告
無論2030是未受罰還是受懲罰 , 都不妨礙2032的受罰(唯一的差異是法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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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383
(0560113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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