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英國下議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常設委員會不需要專業分工
(B)立法過程是委員會中心主義
(C)政黨的重要性往往高於常設委員會
(D)專門委員會在院會休會期間仍可行使職權
統計: A(864), B(1707), C(389), D(357), E(0) #2965874
詳解 (共 8 筆)
一.美國總統制-委員會中心主義:
意涵:指立法過程中,「委員會」扮演過濾器角色並實質決定法案的形成,立法機關
(相對於行政權)與國會議員(相對於政黨)具有高度的自主性。立法過程中,「委員
會」乃強力主導著草案的內容(審議與修定)以及通過與否。而決定「委員會」運作的
內部制度即為「資深制」(Seniority System)。資深議員藉由議程控制而得以有效影響
委員會審查結果,進而影響該法案於院會通過與否的結果。
立法程序:
1.提案與一讀:僅國會具有法律提案權,草案於院會一讀宣讀標題(形式)後直接交付
委員會。
2.交付委員會:委員會審查階段為實質審查。法案審查修正後,提交院會進行二、三
讀。若委員會擱置特定法案,院會也會尊重其決定(儘管院會得使用決議,直接從委
員會中提出)。因此,委員會幾乎是掌握了法案的決定權。
3.二讀與三讀:委員會版本送交院會,院會乃高度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而不會大幅修
正。
送交行政部門:總統接到國會通過之法案可選擇公布或於十日內行使否決權。
二.英國內閣制- 院會中心主義:
意涵:指立法過程中,「內閣」透過「黨紀約束」而控制國會多數,直接於「院會」
(國會多數)中實質決定法案的形成。國會(多數)乃是受到內閣之指導進行法案的表
決,因此立法機關(國會議員與委員會)不具有自主性。
立法程序:
1.提案與一讀:內閣與國會皆具有法律提案權,草案於院會一讀宣讀標題(形式)後進
入二讀。
2.二讀:於院會中先形成立法原則及主要內容,二讀後再交付「委員會」進行文字擬
定。在此階段法案已真正形成,真正控制法案形成的乃是控制了國會多數的「內
閣」。
3.交付委員會:「委員會」僅作為審查機關,僅尌院會二讀之立法原則與內容進行文字
擬定。
4.三讀:委員會版本送交院會三讀,僅為形式上的文字修正。
送交國家元首:國會通過之法案送交國家元首公布(無否決權)。
現代的英國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君主任命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國會由三部分所組成:國王,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
兩院議員的最低年齡限制均為21歲。上議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下議院議長按慣例由多數黨議員出任。上、下議院均設有全院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聯合委員會等機構,協助議院審查有關議案。
上議院
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是由宗教長老(大主教、主教)、世襲貴族、終身貴族、王室貴族和上訴審貴族(高級法官、總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等)組成,分為兩種:
1、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
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
2、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
即貴族成員。
下議院
下議院議員由選民按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下議院每屆議員任期最長為5年。
英國是內閣制政體,其政府由首相統領大臣組成的內閣領導。內閣的大量日常工作由內閣委員會(Cabinet committees)執行,而非整個內閣。每個委員會都有自己的責任範圍,其決定對整個內閣都有約束力。
各委員會結構和成員的細節由首相酌情決定之。首相可以不受約束地重組各委員會及其職責,亦可自由任用或開除成員。唯一的限制是要求內閣大臣必須是樞密院成員,因為內閣本身是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
內閣委員會制度自20世紀創設以來已經歷了許多變化,但外交和軍事政策、國內政策、經濟政策和政府立法程序等委員會也變得相當固定。內閣委員會和其他許多委員會是常設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有廣泛的職權範圍;此外則是為處理具體事宜而設立的特設委員會。特設委員會的數量已從20世紀的高峰降低下來。現在很多事宜現在都要在各部門之間雙邊及多邊解決,或者通過更多的非正式討論來解決,而不再要求成立一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