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民法結婚要件自 97 年 5月 23 日起修正為「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下列何者並非修正理由?
(A)原儀式婚主義公示效果薄弱,易衍生重婚問題
(B)結婚登記可公示夫妻關係,減少婚外情
(C)原儀式婚主義下,公開結婚儀式的認定常生爭議
(D)離婚採登記主義,衍生結婚未辦登記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可離婚的荒謬現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1546), C(112), D(243), E(0) #972769
統計: A(67), B(1546), C(112), D(243), E(0) #972769
詳解 (共 1 筆)
#1195983
london_1129 (2014/03/06 11:34):27人
結婚之形式要件有登記婚及儀式婚主義兩種,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不過因儀式婚具以下缺失及問題: 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 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認定; 3.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與民法第1050條相互協調,以免造成舊法採儀式婚主意之前提下,對於結婚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將來若要兩願離婚,反而還要先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登記的現象。)
結婚之形式要件有登記婚及儀式婚主義兩種,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不過因儀式婚具以下缺失及問題: 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 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認定; 3.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與民法第1050條相互協調,以免造成舊法採儀式婚主意之前提下,對於結婚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將來若要兩願離婚,反而還要先補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登記的現象。)
Lin Pj 高一下 (2014/11/19 08:48):1人
法務部95年4月3日法律字第0950700257號書函
法務部95年4月3日法律字第0950700257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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