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借乙 1000 萬元,借期屆至,甲請求乙返還 1000 萬元借款,甲因此..-阿摩線上測驗
2F 湘 國三下 (2018/12/06)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法第320條參照)。此為新債清償之規定。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使債之關係消滅」之代物清償不同(民法第319條參照)。 這一題甲、乙雙方並無消滅舊債務之合意,故仍為新債清償,舊債務不因清償期、利息等非關債之要素之變更而當然消滅(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參照)。 民法第319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 按當事人為清償舊債務而成立之新債務,究為舊債務消滅之債之更改,或舊債務不消滅之新債清償,端視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而定。凡無舊債務消滅之合意者,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此係民法第三百二十條本文規定新債清償之情形;倘另有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表示,即屬同條除外規定債之更改之情形,不容混淆。是所謂借新還舊,於雙方無消滅舊債務之合意時,仍為新債清償,舊債務不因清償期、利息等非關債之要素之變更而當然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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