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之同時消滅
(B)甲承攬乙之工程一件,約定建築材料由甲提供,契約總價金為 5 億元,則甲對乙之價金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C)甲有未辦理登記之房屋一棟,乙無權占有達 15 年以上時,即使甲向乙請求返還房屋,乙得拒絕返還
(D)利息請求權之效滅時效為 5 年,如設有抵押權為擔保,且經登記,則於罹於時效後之 5 年內,仍 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88), C(208), D(252), E(0) #686707

詳解 (共 10 筆)

#3152587
O(A)§307反面解釋擔保為債之從權利...
(共 1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2350080
D-->X145II 以抵押權、質...
(共 1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
#1425511
98建上更(三)字21決
不動產製造物供給契約,具有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性質,就不動產財產權之移轉而言,尚與民法第127條第7款所定之一般單純承攬有間,故此類不動產製造物供給契約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難認有上揭條款2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規定之適用
 
100重上字143決
買賣與承攬混合契約之價金與報酬請求權、以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消滅時效期間,而無民法第127條第7款、第51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本題(B)甲承攬乙工程,約定由甲提供材料,該契約性質即承攬買賣混合契約,消滅時效應適用§125為15年…本題(B)應屬錯誤

7
0
#5014484
B選項 有疑慮。第 127 條 左列各款...
(共 2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1435348

本題B選項仍應定性為單純之承攬契約,除非題幹另有給資料否則難認係承攬混買賣,而有15年較長之消滅時效。詳列如下:

最高法院於民國
1020801日作出102年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認為工程合約為「承攬契約」或「製造物供給契約」,判斷關鍵在於「是否移轉工作物所有權」。 

按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本判決指出除非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權之移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承攬契約。

 

而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法院指出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承上可以得知,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及工作之完成,而買賣關係著重在財產權之移轉,而承攬關係中,材料應由何方當事人供給,通常係依契約之約定或參酌交易慣例定之,其材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亦可能由承攬人自備。因而法院得出工程合約究為「承攬契約」抑或「製造物供給契約」,關鍵應在於「是否移轉工作物所有權」而定,至材料由何人提供,並非承攬定性之必然要件。

 

本件判決中,法院認為原審僅憑材料大多數是被上訴人供應的,遽認系爭契約之法律性質為承攬與買賣混合性質之不動產製造物供給契約,過於速斷,而未說明工作物所有權移轉之認定依據,因而廢棄原審判決。

 

出處: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ADM-C-00140&Rcg=100722

5
0
#1331458

A: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之同時消滅】→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

民法

第145條

Ⅰ【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A
Ⅱ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3
1
#1115658
 
民法 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3
0
#6106134
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雖曾論及已登記之...
(共 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178762

但據我理解,第770條應該是"時效取得之後取得登記請求權",還需要去登記才能成為所有權人。並不是取得時效一完成原所有人即喪失其所有權且返還請求權當然隨之消滅。

54年第1次民刑庭決議也持相同意見。


--------------------------------------------------------------

回應這段。

「因為主張時效取得後,你就會取得違章建築物的所有權,根本對方都沒有請求權,連拒絕都不用。」

這段話,有錯誤觀念,我有修正,如前述。


3
0
#1331482

D:利息請求權之效滅時效為 5 年,如設有抵押權為擔保,且經登記,則於罹於時效後之 5 年內,【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民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

民法

第145條

Ⅰ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