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婦人現年約 60 歲,20 多年前因長期遭家暴,遂隻身離家逃到 A 地躲藏
生活,嗣後幾次回去老家,但家人已經搬走,甲也因長期和家人失聯被宣 告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因死亡宣告而喪失權利能力
(B)甲之離家,應可推測於通報失蹤後經過 7 年未尋獲,始得向法院聲請死 亡宣告
(C)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死亡宣告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 死亡之裁定
(D)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 意行為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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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1), B(58), C(39), D(186), E(0) #2909820
統計: A(941), B(58), C(39), D(186), E(0) #2909820
詳解 (共 2 筆)
#5661880
死亡宣告制度之立法目的既非剝奪尚生存之被宣告人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被宣告人如在其他地方尚生存時,或歸來後於死亡宣告撤銷前,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仍繼續存在,其所為的法律行為效力,不受死亡宣告之影響,被宣告人仍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甲雖經法院為死亡宣告,惟甲事實上仍健在,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因死亡宣告而消滅,甲仍得在他地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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