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私行拘禁乙,鄰居發生大火,乙逃生不及遭到焚死。問甲成立何罪?
(A)私行拘禁
(B)私行拘禁致人於死
(C)私行拘禁與過失致死兩罪
(D)私行拘禁與間接故意殺人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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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9), B(359), C(709), D(92), E(0) #138608

詳解 (共 10 筆)

#118196
因為甲根本沒想到乙會因為被拘禁而死亡~~...
(共 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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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937

舉例:


甲騎車不小心撞到乙,乙擦傷,甲乙和解,乙去醫院塗藥,


結果醫院爆炸,甲對乙的死要負責嗎?


說明:


1、  甲撞傷乙,是一個行為。


2、  乙因為「醫院爆炸」而死,也是一個行為。


3、  甲撞傷乙,乙沒死,乙是因為「醫院爆炸」而死,在法律上稱「因果中斷」。


4、  甲對乙的死不負責。


5、  在法律上,是禁止擴大連結的,不能因為乙是遭甲撞傷才去醫院,要是甲沒撞傷乙,乙也不會去醫院而遭爆炸而死,這樣的擴大連結是不合理的;因為甲騎車是老闆叫他去送貨,如果可以擴大連結的話,那老闆叫甲騎車送貨,造成甲撞傷乙,那老闆也要負責任;那老闆媽媽生了老闆,所以老闆媽媽要負責如此擴大連結,當然不合道理。


------------------------------(我是帥氣分哥線)


有了前面觀念,來看考題,


甲私行拘禁乙,鄰居發生大火,乙逃生不及遭到焚死。問甲成立何罪?
(A)
私行拘禁
(B)
私行拘禁致人於死


 


分析:


1、  甲私行拘禁乙,是一個行為。


2、  甲私行拘禁乙,但乙並沒有死,題目沒說乙因拘禁而死


3、  乙因鄰居大火而死。


4、  甲在拘禁乙,並沒有料想到鄰居會大火,所以法律上不會把乙的死,怪罪於甲,也禁止擴大連結。


5、  刑法302條第二項的拘禁致死,是必須乙的死是因為「拘禁」而死,不能因為其他因素介入而死,例如甲拘禁乙,不給乙食物,乙因為被拘禁而無法自行行動去找東西吃,進而餓死,乙的死是因為「拘禁」而死,沒有其他因素介入,這樣才構成(B)私行拘禁致人於死。


6、  乙的死亡,是因為鄰居大火所介入,所以不是單純的因為甲的拘禁而死,所以這題要選( A )

[資料來源 Yahoo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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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85
乙是因為鄰居失火死亡,火災並不是甲可以預測,因此沒有因果關係,
要是這樣有罪,那萬一哪天有案例是甲叫乙出去買東西,乙出門被車撞死,這樣也要算在甲頭上了,於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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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077

客觀可歸責!!! 不要看到選擇就忘了!!!

主觀上,甲沒有殺乙故意,但乙發生死亡結果,甲是否要負刑法302條加重結果犯之責?

客觀上,若非甲將乙拘禁起來,乙就不會被火燒死,因此之間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

又甲將乙關著讓他死亡是製造不被容許風險,並有客關注意義務違反,

此行為和結果發生間不具客觀預見可能性,之間不具常態關聯性,因此乙的死亡結果不是在甲製造的風險中所實現,甲不具客觀可歸責,對乙的死亡不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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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924

只是舉例因果關係而已..本題重點是有無因果關係..

本題甲拘禁乙並沒有預見房子會起火,除非他早就預料到房子會起火燒死乙,否則當然甲只有私刑拘禁的罪

我上面那個甲叫乙出門買東西也是一樣,如果甲預料乙出門買東西,會有一輛車故意撞死他(也許是預謀或其他原因)

不然甲叫乙出門買東西,但是甲竟然因而被車撞死了,這樣當然不能算是甲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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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313

甲在台北綁架了A,打算開車把A載回嘉義,在A家人面前,把A槍決!當時甲把A塞在後車箱,不料…天氣太悶熱,還沒到達嘉義時,A在後車箱窒息而亡問題該如何解決?甲具有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為什麼?甲想要的目的提早發生,該怎辦?因果關係、客觀面向、主觀面向塞車箱算是殺人的殺嗎?著手?預備?另甲之罪責 (一)因果關係:若無甲的行為,即無A死的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故甲的行為與A死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二)客觀歸責:客觀歸責的存否依下列兩項標準做判斷: 
 1.
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甲將仇人A放置後車廂,本來即具有悶熱致死的危險,甲自是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2.
風險實現:甲的行為造成A死的結果,自是實現了該風險。  (三)有所疑問者乃甲主觀上是想槍殺A,客觀上卻發生了甲悶死A的結果,此種「因果歷程錯誤」有否影響甲的客觀歸責? 
 1.
關於此因果歷程錯誤,須視其「單一行為」或「複數行為」而論。複數行為又可分為「結果延後發生」和「結果提早發生」兩種情況。本題乃「複數行為且〈死亡的〉結果提早發生 
2..
複數行為且〈死亡的〉結果提早發生,評價上因為槍殺的行為〈前行為〉尚未著手,因此只能評價為預備行為;而塞車箱的行為〈後行為〉致A死,僅能論以過失。  (四)甲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人於死罪:(刑法302條第二項) 
1.
客觀上,甲以非法方法剝奪A之自由,並因而致死,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具備客觀不法。 
2.
主觀上,甲對於非法囚禁A之行為具有知與欲,具備故意。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罪責,成立本罪。  (五)競合:甲成立預備殺人罪、過失致死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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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68
這條應該要修法,私行拘禁,就有一定的危險性,造成死亡,應該要加重處份…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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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297

甲駕車肇事,導致騎士乙受傷昏迷倒臥路上,甲緊張害怕,認為不久應該會有路人發現,故未下車察看,逕自駕車逃逸。乙稍後經人送醫急救,然傷勢嚴重,縱使及時醫治,仍無法救活,甲成立何罪?

(A)遺棄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

(B)不作為殺人罪與肇事逃逸罪

(C)過失致死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

(D)不作為殺人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

公職◆刑法- 101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8116答案:C

「乙稍後經人送醫急救,然傷勢嚴重,縱使及時醫治,仍無法救活」一句即是在闡明因果關係。有送醫沒送醫均會死,代表死亡結果乃是與一開始的撞擊具備因果關係,而非遺棄造成。故非成立284(過失傷害))+294II(遺棄致死),而應是成立276(過失致死)+294I(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另外亦成立交通上的遺棄特例185-4(肇事逃逸)競合:294I185-4乃一行為侵害兩法益想像競合後論185-4(亦有認為法條競合者,但結論一樣),再與276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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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581
可是要不是甲拘禁乙,乙也不會因此而死啊?(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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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498
失火非常態,不能預見其發生,所以過失致死...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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