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下列關於監察院之組織及其運作情形的敘述中,何者正確?
(A)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
(B)設監察委員二十三人,任期六年
(C)監察委員輪值擔任監察院會議主席
(D)監察院下設審計部,審計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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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6), B(198), C(149), D(309), E(0) #159064

詳解 (共 10 筆)

#216251


★監察委員二十九名,任期六年。

  監察院院長為會議主席。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128
0
#3066774

送上自編口訣:

試委員任期年、7~9人--考試欺久(4、7~9)

察委員任期年、二十九人--煎肉餓久(監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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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02

憲法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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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69383

監察委員二十九名任期六年
 

監察院院長為會議主席。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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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64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並沒限制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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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4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無"糾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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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090

“糾正權一詞,尚待商榷。因為我國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均規定監察院「得提出糾正案」,並未云「得行使糾正權」。故不僅憲法上無「糾正權」一詞,即監察法亦無此名稱。唯一般人依據上述條文,卻稱之為監察院之糾正權。”

-------節錄自中華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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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489
第 10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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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9669
考試委員:7-9 4年監察委員:29 6...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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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87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第 7...
(共 3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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