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應按補繳稅額,依那一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A)各年度
(B)原應繳納年度
(C)判決確定年度
(D)原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申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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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8), C(26), D(7), E(0) #71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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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970

稅捐稽徵法 第 38 條 第三目
各年度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 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 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 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 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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