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得列為扣除額?
(A)災害損失
(B)子女就讀中小學之教育學費
(C)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或修護古蹟之贊助款
(D)全民健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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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94), C(88), D(11), E(0) #711187
統計: A(12), B(494), C(88), D(11), E(0) #711187
詳解 (共 2 筆)
#978568
扣除額可分為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3種。其中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
(a)災害損失為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b)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每人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子女就讀中小學之教育學費不滿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條件。
(c)出資贊助修護國家或縣市政府古蹟或具文化資產,得列當年度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
(d)保險費: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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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128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
(A)列舉扣除額之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B)特別扣除額之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
(C)列舉扣除額之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D)列舉扣除額之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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