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此題複選)
(A)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結算申報
(B)納稅義務人於滯報通知書之補報期限補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10%滯納金。但最高不超過 3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
(C)催報及滯納金限於營利事業(包含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D)納稅義務人逾催報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並依法加徵怠報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95), C(119), D(39), E(0) #711189

詳解 (共 7 筆)

#982652

(A)所得稅法第79:納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B)所得稅法第108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C)所得稅法第112條: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如何處理?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超過2日,須按應繳納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6/9083883653212315270?tagCode=

所得稅法第79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

小結:綜所稅適用滯納金之規定,催報不適用於綜所稅和小規模營利事業。

(D)所得稅法第79:其屆期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所得稅法第112條: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26
1
#979749
第七十九條(103.6.4.修正;自104年度施行)(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8
0
#2318624

考選部答案: 答B或答C,或答BC都對

1
0
#7068761
如果覺得法條很繞,就記住結論吧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催報規定之適用,但是仍滯納金規定之適用。
1
0
#1024202

原本題目:

3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結算申報 (B)納稅義務人於滯報通知書之補報期限補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10%滯納金。但最高不超過 3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 (C)催報及滯納金限於營利事業(包含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D)納稅義務人逾催報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並依法加徵怠報金



修改成為

3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此題複選) (A)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辦結算申報 (B)納稅義務人於滯報通知書之補報期限補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10%滯納金。但最高不超過 3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 (C)催報及滯納金限於營利事業(包含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D)納稅義務人逾催報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並依法加徵怠報金

1
1
#5271358

請問B錯在哪裡?

0
0
#3089638

所得稅法112 修法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n;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n,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n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n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n徵滯納金。n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n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