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A)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B)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時
(C)私人捐贈予學校或依法設立社福機構之土地
(D)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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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9), C(21), D(417), E(0) #711196
統計: A(22), B(19), C(21), D(417), E(0) #711196
詳解 (共 1 筆)
#992669
(A)土地稅法第28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B)土地稅法第28-3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C)土地稅法第28-1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D) )土地稅法第29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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