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那一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A)外銷貨物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
(B)營利事業依契約約定代外籍幹部繳納之所得稅
(C)依法提列之備抵呆帳
(D)營利事業租用不動產依契約約定由其負擔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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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41), C(16), D(36), E(0) #711204
統計: A(75), B(241), C(16), D(36), E(0) #711204
詳解 (共 3 筆)
#1004050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
外銷損失:
一、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
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
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
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B)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
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C)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
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
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
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
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
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
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
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D)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
稅捐:
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除本事業所
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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